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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08号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与尤成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8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尤成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自 贡 市 中 新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旭 东 分 社 与 尤 成 贵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下场。负责人曾金衔。被告尤成贵。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诉被告尤成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于2013年1月29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李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