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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3099号

陈莉娜与孟初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孟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9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炬东。

被告:孟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0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跃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