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9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炬东。
被告:孟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0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跃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欢君 来自
陈莉娜与孟初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9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炬东。
被告:孟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0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跃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