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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90号

白某乙、白某丙与白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丙。

上诉人白某甲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甲又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3.5元,由白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琪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婉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