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丙。
上诉人白某甲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甲又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3.5元,由白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琪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婉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