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稷。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唐伟利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童 栎 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