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74号
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明德。
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大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