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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刑初字第29号

郭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山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2012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2)第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清、贺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邯郸市邯山区马头工业城刘庄村其岳父董某甲家中午休。其妻子董某、连襟李某丙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被刘某家的狗咬伤。被告人郭某赶到现场后,持砖头砸中受害人刘某头部,致刘某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经鉴定构成重伤,左眼眶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家属与受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32万元,已履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伤情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郭某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在邯郸市邯山区马头工业城刘庄村其岳父董某甲家中午休。其妻子董某、连襟李某丙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赶到现场后,持砖头砸中受害人刘某头部,致刘某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经鉴定构成重伤,左眼眶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家属与受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某供述,在4月10日中午的时候,其和爱人董某陪其岳母吃中午饭,见到刘某家拆院墙的碎砖头堵在了其岳母家的门口。吃饭的时候,岳母和其爱人、小姨子董某乙商量等吃了中午饭后去把堵在门口的碎砖头往一边捡一捡。在下午的2点多钟其被家外面的吵骂声吵醒了。其一出门见到爱人蹲在了刘某家的院中间,李某丙脸上鼻子上受了伤有血,正在解缠在他脚上的拴狗的铁链子。其爱人说被刘某家的狗咬到了小腿,见到董某的腿上流了好多的血,其当时就急了,从刘某家的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扔砸他家的狗,当其又捡起一块砖头准备再次砸他家的狗时,刘某拿了一块砖头向其扔了过来,其躲开了,其用手里的砖头朝刘某扔了过去,砖头砸在了刘某的头顶上,刘某倒在了地上,头上流出了血。小姨子董某乙和其爱人见了后赶紧跑到刘某的身边,用手捂住刘某头顶出血的部位,其从刘某家院子里摘下了一条毛巾扔给了董某和董某乙,让他们用毛巾捂住。再后来其就又打了120急救电话。没一会儿,120和110的同志都到了现场,将刘某拉医院救治去了。其后来听说刘某伤得挺狠的就躲了一段时间,后来想通了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2、证人李某甲证实,其公公刘某被打的时候自己没在现场,其听说后赶紧回家,看到公公刘某当时头流着血躺在其家院子里西屋的跟前。房后的邻居董某甲家的二女儿董某扶着其公公刘某,一条毛巾捂着刘某头顶中间流血的部位,当时公公刘某的身子下面有一大片血,身边及院里有好多碎砖头。董某甲的小女儿董某丁嘴里喊着狗咬着她了。具体谁打的其也不清楚,反正是被房后邻居董某甲的家里人打的,以前两家在房基地的问题上一直有矛盾。3、证人张某、刘某、刘洪涛所证与证人李某甲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李某乙证实,在2012年4月10日中午两点多钟的时候,见到刘某坐在自家的院子里和董某甲的爱人、两个女儿正在吵骂,其拉刘某回屋,并劝他别骂了,可是刘某不回屋。其就告诉李某某让她回家劝他公公。听他们吵骂的内容是因为刘某要盖院墙,而董某甲的家里人不让他们盖。后听见外面吵吵的声音又大了,就又赶紧出去看,见到刘某已经躺在自家院子西屋的跟前,头上流着血,但当时董某甲的两个女儿小玲和董某正在捂着刘某的头。其当时没有看到打人者,后来听说是董某甲的女婿郭某用砖头打伤刘某的。5、证人董某证实,4月10日中午,其和其爱人郭某,小妹董某乙,小妹夫李某丙回到刘庄陪母亲吃中午饭。因为刘某家拆的东院墙的砖头堵在了其娘家的门口,其和小妹董某乙、母亲胡某一起将刘某堆放在家门前的砖头捡起来往刘某家东院墙外扔了扔,后来刘某从家出来,看见其扔砖头,就和其娘儿三吵吵,并将其扔过去的砖头又扔了回来。就因为这事,导致了后来家里人和他吵骂,和他打架,最后刘某被郭某用砖头打伤昏倒在地上。其当时进到刘某家院里后没注意被刘某拴在院中间的狗咬了一口。后来其就发现其妹夫李某丙的脚被拴狗的狗链给缠住脚了。郭某从刘某家拆掉的东院墙处走过来了,听说其被狗咬了就捡起地下的砖头扔刘某拴在院子里的狗。这时其见李某丙从刘某家院里东南角的水缸处走过来,其看见他鼻子上有血,但当时没问他怎么回事,事后听李某丙说是在解缠住他脚的狗链时,被刘某用砖头扔过来砸破的。郭某用砖头砸了刘某家的狗后,又从刘某院子里捡起一块砖头,扔向了刘某,刘某被砸昏倒在了他家西屋的跟前。6、证人董某乙所证与董某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郭某在距离刘某四五米处向刘某头上扔了一砖,砸到了刘某的头上,刘某当场头西脚东就倒在了地上,头上流出了不少的血。后刘某被120的急救车拉走了。7、证人李某丙证实,2012年4月10日16时许,其在其岳母家中,听到其妻子和其三姐董某在外面与刘某发生争吵,其出门后,看到其妻子和其三姐在清理其家门前的砖头,刘某不让清理,还把清理的砖头往其家门前扔,其妻子就与刘某发生争吵,之后相互推搡起来,其一看,就向其妻子那边走去,刘某的狗就朝三姐董某的右腿上咬了一口,之后狗链子缠住其的左腿,一抬头,刘某拿砖头砸到其鼻子上,鼻子上都是血,其过去把刘某推倒在地,之后就往家走,快到家时,刘某的侄子(不知道叫啥名)把其推倒在地,踢了好几脚,其起来准备打他时,被人拦开并推回家,回家时,其看到刘某的左脸也有血。8、证人胡某证实,当时刘某站在他自家东院墙的根基里侧边往外扔碎砖头边骂其娘儿仨。后来李某丙从家里也出来了,他开始站在家门口没动也没吭声,后来因为刘某骂的太难听了,李某丙就上前推了刘某一把,并问刘某为啥骂人骂得那么难听,当时刘某差点摔倒。刘某随手就从地上捡砖头开始扔李某丙,但是没扔到,这时董某丁就跑到刘某跟前拦着刘某不要再扔砖头了,并往他家院里推他,叫他回家算了。就这样董某丁边拦边跟着刘某进到了刘某家院里,这时李某丙、二女儿董某也跟着进了刘某家院里。这时其见到李某丙的一只脚被刘某拴在院中间的狗链子缠住了,李某丙在刚解开狗链子的时候,一抬头正好被刘某扔的一块砖头砸在脸上,当时李某丙满鼻子流血。李某丙这时上前推了一下站在北屋跟前的刘某,将他推蹲坐在了地上(刘某当时并没受伤),然后李某丙就到刘某家院里的东南角的水缸处洗脸。就在李某丙洗脸的时候,二女婿郭某又从家出来,董某说被刘某家的狗咬着了,郭某捡起砖头就砸狗,后来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已站在他自家西屋跟前的刘某,郭某就这一砖砸到了刘某的头上,刘某头上流出了血倒在了地上。其被吓的晕了过去,醒来的时候120和110的同志也来了,刘某被120的医生抬走了。另有伤情照片、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郭某投案的相关证明、和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属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永青

审判员  武志刚

审判员  张 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