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871-2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
负责人:戴中波。
委托代理人:沃薛军。
委托代理人:蒋尉黎。
被告:上海东闻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闻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362元,减半收取105181元,由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书松
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