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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089号

方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方某,女,生于1980年1月30日,汉族,大学本科,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蒲某,男,生于1980年6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方某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