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方某,女,生于1980年1月30日,汉族,大学本科,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蒲某,男,生于1980年6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方某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