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赞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伟贤、邓燕琼,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关鸿发。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3元,减半收取2481.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