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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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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梁颖芬。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旺。委托代理人杨拥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颖芬、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1年1月开始与被告合作,被告先下订单,原告接单生产,约定为月结60天付款,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到2012年12月8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67805.3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7805.3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丹拿泡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7805.37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收取为2659元,由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坚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