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21号
原告:陶某,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陆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支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