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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21号

陶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21号

原告:陶某,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陆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支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