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8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乔波。被告卢立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立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立星以货款247106元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