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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3号

申某甲诉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某甲,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申某甲,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申某乙之父。被申请人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系陕D...../陕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申请人申某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陕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某甲已提供30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陕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燕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平

代理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