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申某甲,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申某乙之父。被申请人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系陕D...../陕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申请人申某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陕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某甲已提供30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省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陕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燕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平
代理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