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住所地高坪区白塔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宋海峰,行长。被告钟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被告钟隆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应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晓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云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