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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047号

陈玉英与邵卫强、杨福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英,邵卫强,杨福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陈玉英。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卫强。被告杨福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英与被告邵卫强、杨福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英于2013年1月28日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英负担。

审判员  王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