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范岐。被告李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岐诉被告李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艳红
审 判 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丽红 来自:
范岐与李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范岐。被告李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岐诉被告李金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艳红
审 判 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