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431号

于文龙与付玉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文龙,付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于文龙,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炳兆杰,系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玉峰,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魏同奎,男,系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龙与被告付玉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785元,由原告于文龙负担。

审 判 长  卢爱林

审 判 员  邱恩元

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