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47号原告黄文清。被告陈威。被告李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清与被告陈威、李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