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倪某(曾用名谢春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