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玉萍,保定市南市区王牌汽配经营部业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61号。法定代表人许长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320000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