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钱少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结宁,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钱少禹与李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少禹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金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