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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28号

钱少禹与李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少禹,李结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钱少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结宁,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钱少禹与李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少禹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金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