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谭桂章。被告唐焰玉。本院在审理谭桂章诉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桂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苏小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
谭桂章与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谭桂章。被告唐焰玉。本院在审理谭桂章诉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桂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苏小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