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民初字第229号

谭桂章与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谭桂章,唐焰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谭桂章。被告唐焰玉。本院在审理谭桂章诉唐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桂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谭桂章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苏小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