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78号罪犯茹远,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茹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12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茹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茹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茹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