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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353一1号

黄学斗与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学斗,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353一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斗,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灵执字第3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在灵宝市豫灵镇财政所的收入、存款及帐户。现黄学斗和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在灵宝市豫灵镇财政所的收入、存款及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