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353一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斗,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灵执字第3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在灵宝市豫灵镇财政所的收入、存款及帐户。现黄学斗和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灵宝市豫灵镇万回村民委员会在灵宝市豫灵镇财政所的收入、存款及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