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现住该单位职工宿舍。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