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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15号

朱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现住该单位职工宿舍。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