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
负责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建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巍。被告张世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诉被告张世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世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其云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元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