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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3号

王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3号罪犯王旭,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岐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12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旭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