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负责人晏萍,行长。被执行人李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霞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