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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霞其他合同(2013)威执字第76号裁定书(冻结银行存款)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负责人晏萍,行长。被执行人李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霞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权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