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陕西梦特香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特香公司)。住所地韩城市西庄煤化工业园陶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熊建新,董事长。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市人社局)。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史优胜,局长。
原告梦特香公司诉被告市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梦特香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且已了结纠纷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特香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梦特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梦特香公司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马 荣
代理
审判员 田丽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