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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00007号

陕西梦特香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梦特香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陕西梦特香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特香公司)。住所地韩城市西庄煤化工业园陶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熊建新,董事长。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市人社局)。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史优胜,局长。

原告梦特香公司诉被告市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梦特香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且已了结纠纷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特香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梦特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梦特香公司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马 荣

代理

审判员  田丽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