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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485号

王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胡某,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