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胡某,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健 搜索“”
王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胡某,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谷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