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16号原告贺新民,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爱连,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树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东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与被告贺树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新民、孙爱连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民、孙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新民、孙爱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