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法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都彦章,洮南市人。
被告:张旭,洮南市人。
被告:张来福,洮南市人。
被告:张丽岩,1954年5月5生,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彦章诉被告张旭、张来福、张丽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彦章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来福名下在洮南市光明办事处74组的住宅楼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该楼房已于2011年11月24日抵押给原告都彦章,并在洮南市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吉房他证洮字第000174**号房屋他项权利人都彦章,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2701房屋所有权人张来福,因此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来福房屋所有权证号00032701,房屋他项权利人都彦章吉房他证洮字第000174**号的楼房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田晓东
审判员 :孙守杰
审判员 : 李 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