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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沾民一初字第357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沾化县电信分公司与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沾化县电信分公司,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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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沾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沾化县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沾化县城富国路***号。负责人邱岩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洪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南大街西侧。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府前商贸街西侧。负责人王军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沾化县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沾化电信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乐陵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房宝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沾化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洪军、刘国明及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地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沾化电信公司诉称,2012年5月11日15时许,封帆驾驶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177**货车在沾化县境内沿下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光缆、电线相挂,造成原告所有的光缆及他人的电线、线杆、手机、相机损坏的事故。沾化县交警大队认定,封帆承担事故的全��责任。经评估,原告损失为29977元,支出鉴定费1000元。另外,鲁N177**货车车辆在第二被告处入有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第二被告应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各方对损失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特诉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0977元,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邮寄费等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大地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沾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沾化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这上面所载明的评估标的物电缆、光缆线路是属于原告公司的损失,请法庭在调查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15时许,封帆驾驶被告大地运输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177**货车在沾化县境内沿下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沾化电信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所有的光缆等相挂,造成原告所有的光缆损坏。沾化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封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沾化电信公司委托滨州市力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力博价评(2012)第ZH1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原告损失为29977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被告大地运输公司所有的鲁N177**号货车在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时,两保险合同均在保险期间内。因本次事故造成孙志友的财产损失,已经本院(2012)沾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分项下财��损失限额2000元已用尽,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已赔付8426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价格评估报告书、机动车保险单、鉴定费发票、沾化县利国乡政府出具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封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该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封帆系被告大地运输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封帆系履行职务行为,车主被告大地运输公应承担本事故中封帆须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虽对原告提供的滨州市力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意见提出异议,但经法庭释明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原告提供的力博价评(2012)第ZH16号价格��估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事故其他纠纷,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已用尽,原告因本次事故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原告为确定财产损失额度所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应由被告乐陵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大地运输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鲁N177**货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沾化县电信分公司财产损失309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宝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