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方俏琰。
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9幢9楼。
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俏琰与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俏琰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俏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俏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俏琰负担。
审判员 吴晓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