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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47A(2楼)。法定代表人闫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某,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

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海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东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