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598号罪犯支楠,男,1992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西安市碑林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碑刑初字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碑林看守所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支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
本院认为,罪犯支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支楠准予减刑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