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原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曹宝成。被执行人孙国亮。被执行人孙志明。本院在执行曹宝成申请执行孙国亮、孙志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担保人徐美玲自愿为孙国亮、孙志明提供担保,现担保期已过,担保人仍不履行保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徐美玲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徐美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曹宝成清偿债务72129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苗夏玉
审判员 李文正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华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