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90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高新区全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iv>法定代表人梁潇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8元,收取3839.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 晓 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红虹(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