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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90号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90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贵州黔程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高新区全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iv>法定代表人梁潇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8元,收取3839.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  晓  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红虹(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