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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18号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宝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宝生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

被告:黄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宝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京洲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