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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43-3号

陈兆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兆娟;王俊达;王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43-3号 申请执行人陈兆娟。 被执行人王俊达。 被执行人王玉峰。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920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俊达向本院交付案款9200元,执行费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徐付波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