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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5号

段雪芹与李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雪芹,李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段雪芹,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媚,女,1986年3月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雪芹与被告李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雪芹以被告李媚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段雪芹负担。

审 判 员  向国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