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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191号

原告徐荣显诉被告赵春玉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荣显,赵春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191号

原告:徐荣显,男,汉族,农民。

被告:赵春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显诉被告赵春玉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显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荣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荣显负担。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