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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61号

黎为军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汪胜玉、叶明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黎为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汪胜玉,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明银,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汪胜玉、叶明银、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56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