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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447号

周丽娟与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丽娟,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447号

申请人:周丽娟,女。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刘振宇,系工程队负责人。申请人申请执行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兴城市第八工程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兴劳仲案字第(11)号裁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兴执字第004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德友

审判员  曹东霖

审判员  王仲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