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邢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李勇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惠怀世
邢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邢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李勇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惠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