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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242号

邢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邢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李勇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惠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