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930号
原告:王立杰,女,1973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卢家村九组。
被告:赵俊霞,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卢家村九组。
被告:高立志,男,1971年8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万家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杰诉被告赵俊霞、高立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杰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杰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果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翟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