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113号申请人郑仁山,女。申请人郑仁山要求宣告周梅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周梅叶,女,与申请人郑仁山系婆媳关系。申请人儿子胡某某于2005年因病死亡,其儿媳周梅叶在丈夫死亡后精神失常,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寻找周梅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梅叶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仁山的儿媳周梅叶因丈夫死亡,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周梅叶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梅叶为失踪人;指定郑仁山为失踪人周梅叶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易秀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