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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113号

申请人郑仁山要求宣告周梅叶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郑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113号申请人郑仁山,女。申请人郑仁山要求宣告周梅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周梅叶,女,与申请人郑仁山系婆媳关系。申请人儿子胡某某于2005年因病死亡,其儿媳周梅叶在丈夫死亡后精神失常,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寻找周梅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梅叶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仁山的儿媳周梅叶因丈夫死亡,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周梅叶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梅叶为失踪人;指定郑仁山为失踪人周梅叶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易秀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