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绛执字第11号申请人王银虎被执行人绛县横水镇西灌底村民委员会申请人王银虎与被执行人绛县横水镇西灌底村民委员会机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绛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银虎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银虎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暂缓(延期)执行申请书。申请对(2012)绛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2)绛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杨 凯执行员 郝强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