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霍某娟,女,汉族。原告周某环,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东、刘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杰,男,汉族。被告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大道苑鑫路交叉口路北泰宏大厦。被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江某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某祥,男,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某、朱某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民权县的“天祥花园”15号楼7层东、西单元住房二套。2013年1月24日被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33万元,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民权县的“天祥花园”15号楼7层东、西单元住房二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申朝帅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广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