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15号
原告:黄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太平分社。
负责人:贾强,男,系该分社总经理。
被告:四川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罡,男,系该旅行社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太平分社诉被告四川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黄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太平分社已收到本案所诉旅游团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太平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太平分社全部承担。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